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政策——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

发布时间:2025-09-05 00:00 来源:包头市就业创业网 作者:包头市就业服务中心 【字体: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0472-6169703

1.安置对象

(1)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4)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5)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2.安置流程

(1)用人单位向属地旗县区人社部门报送岗位开发申请,旗县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会同用人单位发布岗位招聘公告,注明拟聘申报条件、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

(2)旗县区人社部门对申请人员身份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合格拟招聘人员信息报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确认申报人员身份符合招聘条件后,由旗县区在当地人社部门网站、公众号或社区栏等渠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旗县区人社部门指导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3.二次安置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安置期和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在原单位二次安置的,按规定公示后上岗;安置单位发生变化的应按照首次招聘程序重新认定后上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上一篇: 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政策——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 下一篇: 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政策——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