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发现个别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存在异地就业的情况,自参保当月起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我单位已依法公示送达了《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要求限期退回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以下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单位现依法催告,请在收到本次公示送达的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退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如对履行该义务有异议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账户名称:包头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户
银行账号: 610382280
开户银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
附言:(待遇享受人员姓名)退回多享受失业待遇
电话::0472-6169351、0472-616935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二楼失业保险18、19号业务窗口。
请以下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尽快与经办业务部门联系核对,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于2026年4月27日前退回包头市失业保险基金户。
包头市失业保险中心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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