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经核查,发现个别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存在异地就业的情况,自参保当月起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4号)文件要求,针对已收到告知书,但当事人拒不退回、没有待遇可抵扣的人员,依据文件规定对当事人送达《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详见附件)。
请以下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尽快与经办业务部门联系核对,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于2026年5月17日前退回包头市失业保险基金户。
包头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