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关于印发<包头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包人社办发〔2025〕5号)文件规定,包头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会同旗县区财政局、就业服务中心和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对东河区推荐的符合申请人资格条件的1户小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并联合会审,符合贷款政策条件,经市创业担保贷款评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研究,拟给予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现将拟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从2025年12月26日—28日。如有异议,请向包头市就业服务中心核查评价科进行反映。
监督电话:6169702。
包头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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